不景氣的年代
大家都想著如何增加營收
於是 許多媽媽、學生
紛紛把家中收藏而未使用的仿冒LV、GUCCI包包上網拍賣
希望這些二手商品能賺得微薄利潤補貼家用
於是
許多違反商標法案件陸續湧進地檢署來~~

依據商標法第82條規定:
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購買仿冒品、剪標品已是台灣社會普遍現象
但許多民眾仍不知販賣仿冒商品是有刑責的!
是以越來越多人 為了補貼家用 
將用不到的仿冒LV、GUCCI等名牌包包上網拍賣
卻因而遭到警察逮捕、移送~

看著一雙雙無辜甚至帶淚的眼神
我也很無奈~~
我想這些被告應該並非完全不懂法律
只是心存僥倖 認為才賣一兩個包包應該不會怎樣
殊不知網路拍賣是最容易被查獲之處!
為了賺取幾百元而惹上官司
除了得花費時間上法院、警察局之外
更得背上前科、付出比賣價高出數倍之罰金!
實在非常非常不值啊!

因此 請大家告訴大家:
千萬 千萬別賣仿冒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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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ickie33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