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屬於智慧財產權專組的關係
經常偵辦關於仿冒商標、著作權法的案子
然而,對於某些告訴人利用法律為護身符
當作敲詐被告的利器
我實在非常不能認同!
曾有被告因販賣2片盜版的「三國誌」遊戲光碟
告訴人要求4萬元的和解金
也有販賣1套盜版韓劇
被索賠6萬元和解金的案子
聽到這些天價 實在是很不能接受

販賣盜版商品固然違法
但告訴人利用這種機會
趁機坑害怕法院的被告一筆
讓人不免感慨 法院淪為告訴人的打手

不過  就在今天
處理了一件被告誤用商標的案子
後來雙方在我居中協調下
以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賠償金額和平和解
並以緩起訴結案
退庭時 被告和告訴人紛紛向我道謝
年輕的女被告還給了一個燦爛笑容
這一刻  我好開心
法律的功能在於定紛止爭
雖然庭上時間讓常人厭煩、生氣
但能這樣解決一個案子
並獲得雙方認同 
實在有莫大成就!
看到當事人的笑容
心裡真是欣慰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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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ickie33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